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8-07-09 来源: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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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市委办公室机关办公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委办公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市委办公室机关互联网综合布线系统接入互联网的各科室、用户、管理和直属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委办公室机关办公用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使用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党务内网管理科进行审核备案,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党务内网管理科联系有关互联网运营商负责开通。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及终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条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第六条通过安装物理隔离设备实现“一机两用”的计算机,其物理隔离产品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安装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内、外网物理隔离的规定。办公业务如公文处理、文稿起草以及登录办公局域网等只能在内网中进行;不得在外网(指连接互联网的硬件和系统)中处理、存储、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党务内网管理科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变动网络设备。严禁将内、外网网线倒置使用。

  第八条必须严格使用由党务内网管理科分配的IP地址。禁止私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

  第九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和发送电子邮件,要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个人不得在互联网网站、网页上发布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也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密、敏感信息;以单位名义发布信息和发送电子邮件,应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委办公室机关办公用计算机和网络从事下列活动: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7.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9.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窃取、泄露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各单位科室负责人是本单位科室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教育、监督科室人员规范使用计算机。计算机使用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对计算机的安全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计算机互联网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由党务内网管理科负责联系设备提供商或互联网运营商进行维修,所需费用按照市委办公室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不按本规定上互联网的,党务内网管理科请示领导后联系运营商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